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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五”民航绿色发展专项规划部分指标可以提前完成

    我国《“十四五”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和《“十四五”民航绿色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十四五”期间生物航煤使用量为5万吨,这是基于2020年我国生物航煤的产量决定的。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是符合实际而且是比较科学的。当时仅有中石化镇海炼化可以生产生物航煤,并且拿到了适航证。 2024年1月,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持续航空燃料通过中国民航局适航认证,是我国首家获得适航证的生产民营企业,这是在中石化拿到生物航煤的适航证后我国生物经济行业又一巨大进步。君恒的技术进步为民企以及其他11家石油石化央企与地方国企在技术进步方面树立了很好的榜样。2024年君恒生物预计年产可持续航空燃料13.7万吨。君恒生物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网络,技术成熟,工艺先进,可以保质保量提供生物航煤。如果相关产业政策配套,君恒生物航煤的实际产量可以在2024年年底或2025年年初完成我国十四五绿色民航规划规定的生物航煤应用的发展目标。 2024年7月19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对华生物柴油反倾销调查初裁披露,拟对进口自中国的生物柴油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但欧盟委员会明确指出,反倾销调查初裁不包括生物航煤,这与欧盟在生物航煤产业的原料供应、稳定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有关。同时,也为我国生物航煤产业开拓国际市场预留了发展空间。我国生物航煤产业要抓住机会,以波兰以及奥地利等国为切入点,迅速开拓国际市场。国内航空业以及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大应用力度,确保我国在生物航煤领域处于国际领导位置,保持领先优势。 在生物航煤“十四五”的相关指标提前完成后,在“十四五”规划余下的两年时间内,民航产业与管理部门可以据实调整生物航煤的年度应用目标,争取在2025年度达到10万~15万吨。到第十五个五年规划时,总体的生物航煤应用目标可以在50万~200万吨,年度可以达到10万~40万吨,为我国生物航煤产业发展预留足够的应用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谈到的数据作为技术决策的基础,具体实施仍以民航管理部门的行政决策以及航空公司的业务决策为准,技术决策是行政决策与业务决策的基础与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技术决策不能代替行政决策与业务决策。 (来源:中化新网2024-07-26)

    2024

    07-30

    3000亿元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25日对外发布。文件提出,统筹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企业是设备更新的关键主体。赵辰昕在当天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坚持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这次拿出更多“真金白银”,加力支持“两新”工作,激励更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 从资金规模看,此次支持设备更新资金规模将近1500亿元。从支持范围看,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若干措施还明确了支持老旧营运车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等方面的补贴标准,较此前均有大幅度提升。 此外,针对工业等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申报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项目难以满足要求等问题,取消了“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要求,让支持政策惠及更多中小企业。 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至关重要。赵辰昕说,支持地方消费品以旧换新的1500亿元左右资金,以及支持设备更新的首批约500亿元资金,近日就会下达。同时,将组织新一批设备更新项目申报审核,计划在8月底前,将3000亿元左右资金全部下达。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制定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两新”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全链条管理规定;将指导督促各地区严格管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对于骗补贴、套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来源:中化新网2024-07-26)

    2024

    07-30

    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6月21日,应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22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第4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 2.丽川NCC株式会社 6.2% 3.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7.5% 4.(株)LG化学 6.6% 5.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6.6% 6.其他韩国公司 7.5%。 台湾地区公司: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8%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 美国公司: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13.9%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3.7% 3.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13.9% 4.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5.其他美国公司 55.7%。 (来源:商务部2024-6-21)  

    2024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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